西安收债公司成功调解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,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82600元
西安收债公司成功调解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,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82600元。
一、基本案情
2025年6月,王某居住于某小区15楼,其将多个盆栽绿植放置于阳台外侧的悬空置物架上,未采取任何加固、防护措施。某日大风天气,置物架上的一盆绿植被风吹落,恰好砸中楼下正常行走的行人张某,导致张某头部受伤、肩部骨折,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。
此次事故造成张某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。因与王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,张某将王某诉至人民法院,要求王某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。庭审中,王某辩称绿植坠落系大风天气导致,属于不可抗力,自身并无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二、法院审理与裁判结果
法院经审理查明,王某作为案涉绿植的所有人及阳台的使用人,明知阳台外侧置物架无防护措施,仍长期放置盆栽,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、防范义务,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;大风天气属于季节性常见自然现象,并非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情形,王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法院最终判决: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82600元。若本案中抛物、坠物行为情节恶劣(如故意抛掷重物、多次抛掷物品),造成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,行为人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详细普法提示
1. 过错推定原则
高空坠物侵权适用过错推定,即无需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有过错,只要发生坠物伤人,物品所有人、管理人若无法自证无责,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。
2. 安全管理义务
居民严禁在阳台、窗台、窗外等位置堆放、悬挂花盆、杂物、工具等物品,定期检查门窗、外墙、空调外机等设施,消除安全隐患。
3. 责任后果
轻则承担民事赔偿,全额支付受害人各项损失;情节严重的,构成高空抛物罪,面临刑事处罚,留下终身案底。
标题:西安收债公司成功调解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,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826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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